校友會會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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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校友會會章

二零一三年一月修訂

第1章 總綱

第一條:定名
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校友會,簡稱為「中大新傳校友會」;英文名稱定為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Alumni Association ,簡稱為CUHK-JCAA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:宗旨
本會以聯絡會員,推廣新聞與傳播事業,及發揚專業精神為目的。
第三條:註冊地址
本會註冊地址為新界沙田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。

第2章 會員

第四條:基本會員
甲:資格
凡曾修畢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(一九七四年前名為新聞系,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名為新聞與傳播學系)本科主修課程(包括主修學位、雙主修學位及雙學位課程)或研究院課程者,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。
乙:義務
(1) 遵守本會會章;
(2)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工作。
丙:權利
(1) 享有動議、投票、選舉、被選及罷免權;
(2)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,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。

第五條:學生會員
甲:資格
凡正修讀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本科主修課程(包括主修學位、雙主修學位及雙學位課程)或研究院課程者,均自動成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
乙:義務
(1) 遵守本會會章;
(2)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工作。
丙:權利
參加本會各項活動,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。學生會員沒有動議、投票、選舉、被選及罷免權。

第六條:名譽會員
甲:資格
(1) 凡經幹事會通過之現任,或曾任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(一九七四年前名為新聞系,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名為新聞與傳播學系)的教職員,均得為本會名譽會員;
(2) 凡對本港新聞或傳播事業,或對本會有貢獻者,經幹事會通過,均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乙:義務
(1) 遵守本會會章;
(2) 協助推進本會會務。
參與本會一切活動,但沒有動議、投票、選舉、被選及罷免權。

第七條:附屬會員
甲:資格
凡本港現職新聞從業員,或傳播媒介工作者,經幹事會審核通過,得為本會附屬會員。
乙:義務
(1) 遵守本會會章;
(2) 協助推進本會會務。
丙:權利
參與本會一切活動,但沒有動議、投票、選舉、被選及罷免權。

第八條:會員名冊及個人資料
會員名冊及其他會員的個人資料,由學院保管。

第3章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

第九條:權力
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由會員大會授權幹事會依章處理一切會務。

第十條:工作
(1) 檢討及通過幹事會提交之報告;
(2) 幹事會職員任滿時,兼負責進行改選主席及副主席工作;
(3) 修改會章。

第十一條:會議程序
(1)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主席召開,並擔任 主席。每五年開會不得少於一次。
(2) 會議議程必須於開會前最少14天,根據會員登記於本會名冊上的地址,以普通郵付方式送遞或以電子郵件、數碼或其他方式發送。
(3) 會議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四十位基本會員。

第十二條:投票形式
除修改會章之外,議案須由簡單多數票表決通過。表決可以下列之任何一種形式進行:
(1) 口頭表決;
(2) 舉手;
(3) 不記名投票。

第十三條:特別會員大會
如有四十名或以上的基本會員聯名要求,幹事會主席必須在三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會議議程必須於開會前最少14天,根據會員登記於本會名冊上的地址,以普通郵付方式送遞或以電子郵件、數碼或其他方式發送。特別會員大會也可經幹事會決定而召開。

第4章 幹事會

第十四條:選舉
幹事會每五年改選一次,由幹事會主席召開會員大會進行,選舉日期由幹事會決定。參加競選幹事會主席或副主席的人士,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,而通常在港居住的定義為在一年期間在港超逾183日。主席或副主席任期屆滿時,可參選連任,最多可連任一屆。主席和副主席職位同時出現空缺時,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進行改選。

第十五條:組織
幹事會設:
(1) 主席,
(2) 內務副主席,
(3) 外務副主席,
(4) 秘書,
(5) 司庫及
(6) 聯絡。
上述幹事會成員均須為本會基本會員,任期由獲選後之新一年的一月一日至第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幹事會成員總數不得多於三十人。所有幹事會成員為義務性質,不得通過參與本會職務或活動收取任何報酬。

第十六條:幹事會成員之職權
(1) 主席:(甲)為本會行政事務最高負責人;(乙)出席並主持所有幹事會會議;(丙)對外代表本會。
(2) 內務副主席:(甲)協助主席處理會務;(乙)主席缺席時,署理主席之職務。
(3) 外務副主席:(甲)協助主席處理對外事務;(乙)主席及內務副主席缺席時,署理主席之職務。
(4) 秘書:由主席及副主席商議並委任,處理本會一切檔案文牘及會議紀錄事宜。
(5) 司庫:由主席及副主席商議並委任,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,並須每年向幹事會提交財務報告。
(6) 聯絡:由學院推薦聯絡名單,由主席及副主席審議並委任。本科畢業生由一九六七年起,每數屆委任一位代表,而研究院畢業生則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,負責聯絡會員,促進本會活動。

第十七條:常務會議
(1) 幹事會常務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。
(2) 會議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幹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一。
(3) 會議須在香港境內召開。

第十八條:解除職務
除主席及兩位副主席外,第十六條(4)至(6)款所列之幹事會成員,經幹事會簡單多數票表決通過可解除其職務。解除主席或兩位副主席之職務,必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簡單多數票表決通過。

第十九條:地區聯絡(香港以外)
(1) 因在香港以外生活的校友眾多,幹事會可委任地區聯絡(香港以外),任期與當屆幹事會同時完結,幹事會並有權在地區聯絡(香港以外)任期完結前解除其職務;
(2) 香港以外各城市可按需要委任一位或以上地區聯絡(香港以外),以聯絡、組織及促進本會於該地之活動;
(3) 地區聯絡(香港以外)以校友會名義於香港以外城市舉辦的活動,須預先通知校友會,並獲校友會批准;
(4) 幹事會可議決贊助香港以外城市舉辦的活動之部份開支,而所有此類活動扣除開支後的盈餘均屬本會所有,並須將每次活動的盈餘存入本會賬戶。

第二十條:執行秘書
(1) 當然列席幹事會常務會議,但沒有投票權;
(2) 作為本會與學院之間的橋樑,人選由學院委任,毋須為本會基本會員;
(3) 協助處理本會一切檔案文牘及會議紀錄事宜和執行本會的決策。

第5章 財政

第二十一條:財政年度
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該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6章 其他

第二十二條:會費
會員毋須繳付會費。

第二十三條:開除會籍
凡會員觸犯下列任何一條,經幹事會議決,並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,得被開除或暫時免除會籍:
(1) 故意不遵守會章者;
(2) 盜用本會名義,蓄意侵害本會權益者。

第二十四條:修改會章
本會會章必須經會員大會至少三分二出席的基本會員通過,始得修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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