撰文:周永康(1999本科畢業)
不經不覺,做了十年事務律師。如今回想,我的法律之路始於新聞系。記得大二那年,劉進圖老師教傳播法,第一堂導論,我坐在課室後排,生怕睡著會被人發現。老師講解普通法原則和法院架構,微小謹慎,步步推進,條理分明。我當年不會知道,老師對教學的認真和熱誠,令我走上法律之路。
新聞系畢業後,對法律深感興趣。有天讀到倫敦大學法學士(LLB)的課程簡介,隱約覺得志趣在此。其後,日間我在律師樓做法律輔助人員(俗稱師爺),晚上修讀法學課程。其實最初只是玩票性質,但漸漸發現,法律訓練的重點,不在法律知識和口才,而是思考和分析,很具挑戰性。三年後法學士畢業,入讀香港大學法律深造證書(PCLL)全日制課程。一年後畢業,再經兩年實習,正式成為律師,負責一般訴訟至今。
千萬不要以為訴訟律師生活悠閒,放工後查案飲酒吹水打高爾夫追女/男仔(從略)。實情是:
(1)高收入的律師只佔少數;
(2) 律師大部份時間用於搜集證據、會見客人、草擬文件,吹水時間不多;
(3)下班永無準時;
(4)律師只就客戶利益據理力爭,判決公正與否,仍須依靠司法制度;
(5) 大部份案件都可庭外和解;
(6)律師於庭上爭辯,殺氣騰騰,其實私下大多彬彬有禮;
(7)律師的辯才只是錦上添花,致勝之道仍是準備工夫;
(8)以有涯隨無涯:法例日趨複雜,典籍、案例,浩如煙海,律師要與時並進,見樹又見林;
(9)法律知識固然重要,但同時要有同理心和常識,才能找出癥結所在。
除了一般訴訟,我亦有處理離婚案件,朋友都會問:你會不會不再相信婚姻?我的答案是,一紙婚書,代表對配偶的莊嚴承諾;但於法律眼中,婚姻只是一盤生意。兩夫婦胼手胝足,勞碌半生,所累積的財產被視為共同擁有。一旦離婚,法庭便要公平分配。有時雙方期望法庭為多年的恩怨來個大清算,因而爭論不休,寸步不讓。我經常提醒客人,即使非常簡單的離婚官司,亦可為時數年,期間須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,以及支付數以十萬(甚至百萬千萬)計的訟費。最終即使贏了官司,亦未必得到想要的結果。最極端的例子,雙方爭持不下,為打官司而打官司,耗盡千萬家財,最終兩敗俱傷,噬臍莫及。通常一想至此,客人都會接受和解是最好的解決方法。
一般而言,律師工作時有四大責任:Duty to inquire、Duty to advise、Duty to warn、Duty to act。先向客戶了解事實,把握重點。繼而分析案情,提出法律觀點。再而設想最壞情況,作出忠告。最後,若律師知道客人涉及非法活動,例如客戶的資金代表販毒得益,有責任於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向當局(包括由警務處及海關組成的「聯合財富情報組」)披露。
我在新聞系學到的知識和原則,至今依然受用。新聞系教我們,從事新聞工作時要準確、公正。其實律師的工作亦然。首先,無論草擬文件或上庭陳述,用字都要都要盡量清晰、準確、易明,避免模棱兩可。此外,根據香港法例第159章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,所有律師都是法院人員(officer of the court),受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規限,行事必須誠實、公正、盡責。律師對法院的責任,甚至凌駕對客戶的責任,即使求勝心切,亦不可為打贏官司而誤導法庭。
物轉星移,眼見新聞系同學仍在行內打拼,羨慕之餘,有時覺自己是逃兵。但我感激新聞系對我的教導,若我當年沒有上劉進圖老師的課,我的道路或許會很不一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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